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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含意

「國家」的含意:根據國際公法理論,國家是由人民、領土(包括領陸(即陸地疆土)、領水、領空等)、主權和政權四個要素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於1949年。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序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的含意: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的含意應從四個方面理解,分別是:
  1. 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的安全,涵蓋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 國家安全是一種狀態,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亦沒有內在的動亂和失序的狀態;
  3. 國家安全的因素是相對和動態的,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常在,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及
  4. 國家安全包括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不斷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風險因素和實質危害。

國家利益至上
國家安全以國家利益至上為準則。國家安全關乎全國十四億人民的福祉,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國泰方能安民,有國才有家。國家和平發展、社會安定繁榮、市民安居樂業,必然是世界各國人民最基本、最實在的共同願望。國家安全是全國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當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領土、主權、政權遇到危險,國家安全便受到威脅,人民安全亦無從談起。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香港居民理所當然的基本責任。

國家安全 全民有責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一、二款)。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第一款)。